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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作者:李金鑫   发布时间:2011-04-27 09:17:13 打印 字号: | |
    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体。本文仅从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要素方面浅谈一些看法。现如今,学界对于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犯罪心理结构包括反社会意识,情绪体验,不良意志,性格特征四个方面。也有人认为犯罪心理结构包括犯罪需要,犯罪动机,不良意志,消极情绪,智能,错误的、反动的人生观世界观六个方面。而吴志刚在其文章中则认为犯罪心理结构包括动力结构,调节结构和特征结构三方面。对此,笔者非常同意,故以下按此三方面浅谈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第一、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

    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有:

   (1)错误的,反社会的意识。所谓反社会意识,就是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种种错误观念的总称。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与蔑视,犯罪主体缺乏正确的政治信念,主张个人欲望不受任何社会约束和强制。他们把自己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与社会为敌。反社会的意识对个体不良欲求起着定向作用,对犯罪动机起着促进和加固作用,对犯罪行为起着支配作用。

   (2)非法的、过分的、畸变的需要。需要是人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客观事物的需求。非法的、过分的需要是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的核心因素,其他的犯罪心理因素都是为实现非法需要而产生的。犯罪人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其对需要强烈程度的失控和需要的满足方式与社会规范的对立。强烈、畸变的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主要表现在强烈的非法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畸变的性欲;不健康的,畸形的心理需要(如报复,嫉妒,逞强,寻求刺激);错误的精神需要。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有了这些犯罪需要之后犯罪人就会产生犯罪动机。

   (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是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和主体不能以社会规范调节其畸变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如非分的物质金钱需要引起的贪污犯罪动机,淫乐需要引起的强奸犯罪动机等。归纳起来,犯罪动机主要有财物动机、性欲动机、报复动机、嫉妒动机、虚荣心动机、政治型动机、戏谑动机、好奇动机、恐惧动机等类型。

   (4)不良兴趣与意志。兴趣是人的认识需要的情绪表现。也是力求参与并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指向。犯罪人的兴趣是在不良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有:偏于感官的兴趣,缺少高尚兴趣;多为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且不稳定。而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支配行动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犯罪人的不良意志的特征有: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行为的决定缺乏果断性;缺乏自制力,犯罪意志的顽固性。

   (5)消极情绪。情绪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其需要所产生的态度的体验。人的情绪体验,也是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过程,但它又能反过来作用于现实。积极,肯定的情绪往往对人起着追求真理,鼓舞斗志,提高劳动工作学习效率等正面作用;而消极的否定的情绪对人产生精神低落,私欲膨胀,逃避现实等负面作用,从而形成犯罪心理结构,引发犯罪。消极情绪具有反社会性,低级性,突发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第二、调节结构的组成要素

    犯罪心理结构的调节结构的组成要素有:

   (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要的成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导致了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这样的自我意识水平,不仅不能正确的认识,评价,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狭隘,任性,放纵,从而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尤为明显的是,有些人不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导致激情犯罪,表明自我调节机制的缺乏。

   (2)不良的道德意识。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行为规范又称行为准则,就是规定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道德现象的观念体系。犯罪人常表现出道德意识的的浅薄。他们没有明确的善恶美丑观,没有起码的道德责任,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也没有道德原则。他们崇尚“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才是真英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等扭曲的道德意识。这样的道德意识很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错误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的总和。就个体而言,主要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这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共同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犯罪人常表现出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或者有着错误的法律观念,又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有些犯罪人存在着诸如“法不责众,犯法的人多了就没事”,“打死坏人不犯法”等错误的法律意识,使其违法犯罪更加有恃无恐。

    第三、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

    犯罪心理结构的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有:

   (1)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之一,它是指在人的认识、情感、言语、行动中,心理活动发生时力量的强弱,变化的快慢和均衡程度等稳定的动力特征。当某一个人在不良因素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时,其个人的气质对主体的犯罪和行为方式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其犯罪活动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气质特征。例如,有关资料研究表明:不同的犯罪类型,反映出不同的气质特征。一般情况下,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贿赂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与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也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但至少犯罪心理与个体的气质有着关联。

   (2)消极的性格特征。性格是个体对现实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犯罪人的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同情感,看破红尘,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类性格在物欲型或侵财型的犯罪中较为突出。二是性格的意志倾向。主要表现为这类性格的人意志品质较薄弱,自理能力差,容易被诱惑,重面子,怕得罪人,内向不言,侥幸心理突出。所以,这类性格的人很容易犯受贿罪。三是性格的情绪性特征。这类人情绪冲动,理智性差,往往受到情绪的制约;虚荣心强,嫉妒心重;承受能力差,容易产生消极激情,导致感情用事。所以,在一些贪污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四是性格的理智特征。在性格的理智特征上,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人生片面的、歪曲的认识、对社会规范的无知和偏见,对自我能力的错误估计,理智水平低;另一方面表现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丰富,计划周密,理智水平高。

   (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一个人要在社会上立足,适应社会生活,必须具备一定的个体能力。犯罪人亦然,需要相应的智力水平,一定的犯罪技能、技巧和体能。如贪污犯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要善于选择作案的时机和方法,并敢于冒风险,以及要有把握和处理好财务帐目的技能等;如受贿人要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具有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规避法律的能力和与行贿者之间保持默契并相互制衡的手段。又如盗窃犯要具有一定的犯罪现场观察能力,选择作案时机的能力和撬门压锁、掏包等犯罪技能。

   (4)不良的行为习惯。习惯是一个人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定势,反映在某些长期从事犯罪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能力的重复。并且它对犯罪的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因为不良的行为习惯往往滞后于个体的意识惰性,所以即使有时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而习惯也很难马上改变。

    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揭示犯罪人犯罪的心理内在原因和规律,从而更加自觉、科学地预测和预防,揭露和打击犯罪,并更有效的改造、矫正罪犯,破除其犯罪心理结构,建立起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心理结构。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