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蚌埠中院辖区办理的案件中除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外,还有法律工作者及公民个人代理的情况。从本院辖区法律服务市场情况来看,具体表现在:一、无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资格,却长期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的公民代理人;二、没有在法律服务所进行登记的法律工作者,私下代理案件,乱收费及已经登记的法律工作者却超范围和跨地区办案、超标准收费;三、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有偿法律服务、证照没有年审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导致代理人教唆当事人恶意诉讼、缠诉、闹诉、办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产生的原因
1、缺失代理人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目前人人都可以当诉讼代理人,包括原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经常上访的人、以前案件的当事人等,由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因而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和诉讼规则只能一知半解,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和法治观念,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尊重案件事实,主管臆断,不但没有解决好纠纷,反而制造事端,激化矛盾。违规代理引起无理上访、闹访、缠访,导致信访案件的增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
2、缺乏可具体操作的诉讼代理人审查制度。关于代理人审查制度法律没有具体操作规定。现行的各诉讼法对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中都使用了类似“近亲属、亲友、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语义模糊的词汇,比较笼统,而且各诉讼法对这些词汇的具体含义或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虽然法律上规定了法院对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的人员有权拒绝其代理,但没有规定具体哪些人员不得当代理人,导致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变成了一纸空文。
3、缺乏有力监管机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还局限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基本上业务范围接触不到代理人,只是负责注册和收费,所以监管和处罚形同虚设。法院虽然接触代理人比较多,但没有管理处罚权,再加上法院与司法局沟通不畅,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变成了真空地带。
三、诉讼代理人审查工作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系,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民可以参与法律服务活动,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资格取得、服务范围作出统一的规定,严格限制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使这些人员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之目的。
(二)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建立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内容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提供具体依据。适度强化法院对公民代理人资格的实质审查,通过对公民代理案件的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分析,建立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滥用诉权、扰乱诉讼秩序的代理人,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提出司法建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备案登记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公民代理人在诉讼代理前需要到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一方面方便司法行政部门掌握公民代理诉讼情况,有利于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通过登记这一形式便于法院审查核实,同时促使其加强对代理行为的自律。
(四)设立处罚机制,确保审查制度不流于形式。由立法机关授予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罚权,对于超越代理范围的、跨地区办案的、私下收取代理费的代理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的处罚。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法庭诉讼的行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尽快制定诉讼代理人审查制度和处罚制度。逐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证诉讼活动和秩序正常开展。
(作者单位:蚌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