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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05-23 08:42:22 打印 字号: | |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识的重要途径,对于旅途中的纠纷若处置不当无疑会大煞风景,那么,游客在纠纷中如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按照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行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只能选其一。我国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上采取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受害人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他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加害人不能负担双重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只限于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由于二者责任范围的不同,旅游者在诉讼中负担的举证责任也有所差别。一般而言,旅游者选择侵权之诉,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其举证责任比选择违约之诉时所负举证责任更重些。受害人欲主张侵权责任,一般要举证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该过错与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要举证因侵权行为人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旅游者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证明旅游服务提供者违约方有过错,只要举证其违约即可,但精神损失得不到支持。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差异,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诉因起诉,以便更好、更方便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一旦选择错误,在一审开庭之后,当事人将无权变更。因此,正确辨明旅游合同纠纷中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进而正确提起诉讼,将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