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是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承担产品责任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是确定生产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的理论基础,体现了法的价值判断,是实现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的依据。确定产品的归责原则,对于司法实务中审理案件也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相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归责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目前没有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统一立法,缺陷产品召回的归责原则只在一些特定领域的立法中稍有体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都只对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进行了规定,但也都没有涉及到缺陷产品召回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缺陷产品召回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被证明存在缺陷,不论生产商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商就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立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安全。适用无过错责任就会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相对于生产商而言是弱势群体,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日趋复杂,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是越来越强,仅靠消费者的个人常识判断产品的质量已经不再可靠。
第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生产商有时并无过失,但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符合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征。在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产品不可避免会存在自然缺陷,即使生产商无任何过错,但是因为缺陷产品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潜在的危害,而只有生产商才能及时准确的发现产品缺陷,对生产商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合理的。
另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可以使生产商在生产产品时增强预防意识。缺陷产品召回的最大特色就是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前预防,将危害消弭于无形中。无过错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较为严格,其适用于不行使谨慎注意义务就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领域。生产商因为产品的批量性和销售范围的广泛性,当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时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对生产商加以无过错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国内外学者对此意见不尽统一,部分学者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考虑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免责事由;部分学者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场分析主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存在免责事由。笔者认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主要还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归责原则的界定。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的基础。笔者在上文已论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无论缺陷产品生产商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负法律责任,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原则
根据《布莱克本法律词典》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据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可以得知,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原则,必须是贯穿于缺陷产品召回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是其他原则的成立基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原则主要有:
(一)公共安全原则
公共安全原则,是指缺陷产品立法时的受众应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仅仅考虑个别消费者或者部分消费者。生产者在缺陷产品召回时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安全,维护整个产品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公共安全原则是缺陷产品立法时最重要也是首要的立法原则。
公共安全原则的提出,就要求生产商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时,不论是生产商自主召回还是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不论是召回国内市场还是召回全球市场,不论是国内企业在我国召回还是国外企业在我国召回,只要是按照我国产品召回法律程序召回缺陷产品的,都必须符合公共安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源于古罗马的一个原则,其经过千年的论证,去伪存真的保留到现代社会,就足以证明对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必须遵循此原则,但是在我国目前,生产商只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这也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征信体制,缺乏信用机制有关。在信用缺失的市场经济中,一旦出现缺陷产品,生产商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缺陷产品不主动召回,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对此最直接最有效地方法就是采用信用机制予以约束。生产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召回缺陷产品,一方面可以消除或减小危害,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三)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是指以较少的社会资源获取尽量多的成果。在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立法时,首先必须考虑到缺陷产品平衡的是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对消费者利益最大的保护,该制度才是科学合理的。在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只能通过无数个人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那无疑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生产商的利益。因为生产商进行生产活动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若缺陷产品召回对其要求过于苛刻,就可能导致生产商生产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生产商与其一一应付无数的产品质量纠纷,不如对缺陷产品统一召回合算。所以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经济效益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著:《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2、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M],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4页。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