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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保证人,借款就万无一失吗?
作者:章鸿雁  发布时间:2011-05-30 10:25:19 打印 字号: | |
案例:

    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亲戚朋友来借钱,而且借得还不是小数目。这时候,稍微懂些法律的人,就会采取比较“保险”的办法:找一个“保证人”为借款人作担保。一旦借钱的人赖账,保证人还可以替他还款。可是,有了保证人,借款就真的万无一失了吗?

    家住怀远县城关镇的张丽和陈敏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姐妹。大学毕业之后,张丽进入怀远县工业园区一家效益很好的不锈钢企业,收人不错。相比之下,陈敏就不那么顺利了。她求职屡次碰壁,于是就打算开一家美容院,自己创业。为了凑齐启动的资金,她决定向张丽借钱。

    2009年10月,陈敏找到张丽,想向她借款2万元。听到借款的数目,张丽有些犹豫,可是念及两人多年的情分,她又不好意思拒绝。反复考虑之后,她向陈敏提出一个要求:借钱可以,但要立下字据,而且要找一个非常可靠的人做“保证人”。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张丽提出请陈敏的母亲李玉出面担保。

    2009年12月20日,陈敏和母亲来到张丽家,双方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陈敏向张丽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经营美容院,在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保证人是李玉。”三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出于对李玉的信任,张丽放心的把钱打入了陈敏的账户。

    可是让张丽没有想到的是,还款日期到了之后,陈敏非但没有还钱,还刻意躲避她,连电话也不接。张丽到陈敏家找她,可李玉却说,女儿去了外地,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家。面对看着自己长大的李阿姨,张丽实在无法开口让她替女儿还钱。

    在这之后,张丽每次敲开陈敏的家门,都会被她的父母以各种理由搪塞回去,还款的事情一拖再拖。张丽犹豫再三之后,在2110年12月30日把陈敏和李玉告到怀远县法院,要求她们偿还借款。

    开庭的时候,陈敏没有露面,被告席上只有李玉一人,李玉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但是她却说,自己只是一个保证人,张丽应该先告陈敏,陈敏还不上钱,再来告自己。而且,保证责任是有“保证期限”的,张丽现在才把自己告到法院,已经超出了期限,自己应该“过期免责”。

    法院的判决也出乎张丽的意料。法院认定,2万元借款应当由陈敏一人偿还,李玉的保证责任应该免除。

说法:

    拿到判决书之后,张丽实在不明白,她的借条哪里出了问题,为什么李玉可以免责?

    对于张丽的疑问,法官做出了解答。法官表示,双方的借条上只写了“保证人是李玉”,却没有约定李玉是哪种保证人。其实,保证人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两者的区别很大。如果李玉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她承担的只是一个“补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陈敏到期赖账,那么张丽只能先把陈敏告到法院。法院强制执行之后,陈敏依然不还钱,张丽才能找李玉要钱。而李玉只需要出面替陈敏“补上”陈敏还不上的那部分钱。

    如果李玉是“连带保证人”,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借款到期之后,张丽可以向陈敏要钱,也可以选择直接找李玉,让她全额还款。张丽可以先告陈敏,也可以先告李玉,还可以把两人一同告到法院要钱还钱。总之,只要张丽找李玉要钱,李玉就有义务全额偿还借款,无权拒绝。

    这个案子里,陈敏和张丽没有约定李玉是哪种保证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李玉是“连带保证人”。所以,张丽把陈敏和李玉一起告到法院要她们还钱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张丽“告晚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是六个月。债主必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把连带保证人告到法院。六个月一过,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自动免除。而张丽在2010年4月底借款到期之后,拖了八个月才到法院维权,所以李玉的担保责任“过期失效”了。

    法官提醒大家,不要以为设定了担保人就万无一失了。一旦担保“过期”,借出去的钱同样可能有去无回。如果想让借款更保险,那么不妨在借条上约定一个保证期限。比如写明:“保证期限为二年”。有了这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二年之后才会失效,借款也就更有保障了。当然,“二年”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约定的保障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