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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许”究竟哪个合法?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1-06-13 14:51: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近日,本院审结了一起一套商品房因抵押和出租而相互“打架”的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张某有空房一套,2010年1月张某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了李某。为了获得租金并早日还贷,2010年2月张某将这套房子出租给王某,约定月租金为700元,租期为三年。后张某做生意亏本,无法还款,李某因行使抵押权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其儿子结婚要住房,便通知王某限期搬出,王某不同意搬出,认为房屋即使买卖也不能破除租赁,因抵押取得的房屋更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遂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判决王某限期搬出房屋。

解析: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但抵押与买卖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因此受让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关系。租赁关系解除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出租人出租时告知了承租人,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未告知,则此出租人承担损失。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