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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解释中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作者:张丽 梁学勤   发布时间:2011-06-15 08:53:02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即便是再怎么完善的法律要想得到适用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等等,那么就刑法方面来讲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在这里笔者就这两类解释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扩大解释是指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得出较大含义的,是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相对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言,其真实的含义应该大一点,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其中的“汽车”包括大型的拖拉机就是属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到包含“相类似”的事物。而类推解释则过分超出了字面含义,仅具有“类似性”而不具有“同一性”。比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妇女”,如果根据男人与妇女都属于“人类”的类似性,解释为包括“男人”就属于类推解释,将该条适用于对男人的性侵犯就是类推适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扩大解释仍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是法律准许的,是法律规定间接包含的,没有任何限制;而类推解释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更多是一种并列关系。法律对于这两种解释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刑法允许扩大解释,而刑法对于类推解释的态度是不利类推禁止,无罪类推可以,这也是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的,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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