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和刘伟是同学也是好朋友。刘伟打算开个小公司,欲向王浩借款。既然好朋友有困难,能帮当然得帮,王浩痛快地答应了。刘伟表示一定给付利息。王浩和刘伟约定,王浩借10万元给刘伟,刘伟给王浩1.5万元利息,这1.5万元利息从10万元本金中预先扣除。几天后,王浩将8.5万元现金交给了刘伟。刘伟出具一张借条,写明刘伟向王浩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一年后归还。
一年时间很快过去了,刘伟从不提还钱的事。王浩几番催促都没有结果,便将刘伟告上法院,要求刘伟还款10万元。
法庭审理的时候,刘伟承认王浩拿出的借条是他写的,但他认为自己不应该归还王浩10万元。刘伟说,一开始他打算从王浩那里借10万元,但实际拿到手的只有8.5万元,当时有1.5万元被王浩当做利息扣下了。刘伟对1.5万元利息的质疑让王浩很不高兴。王浩告诉法官,当时他说扣除1.5万元利息,刘伟是同意的。要不然,他也不会一下借出那么多的现金,现在刘伟不应该出尔反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刘伟在借钱的时候,同意王浩从10万元的本金中预先将1.5万元利息扣掉,并写了借条。但按照规定,当借条中写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时候,应该按照实际借款金额来还钱。2011年4月,法院判决刘伟应当偿还王浩借款8.5万元。
说法:
王浩很不理解,1.5万元利息从10万元本金中预先扣除,这是他和刘伟商量好的事。他给了刘伟8.5万元,刘伟给他写了10万元的借条,也能证明当时刘伟是同意这样做的。到了还款期限,明明是刘伟出尔反尔,法院为什么还会同意刘伟的说法呢?
审理案件的法官解释说,《合同法》对于借款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本金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说,王浩可以和刘伟约定借款利息为1.5万元,但他不能将这1.5万元,在10万元本金中预先扣除。在借条中写明了借给刘伟10万元,王浩实际就应该交给刘伟10万元。如实地交付借款本金,是王浩作为出借人的责任。而在实际交付的借款与借条中的约定不一致的时候,法院只会按照实际的借款来认定数额。
所以,即便王浩和刘伟自由约定事先扣除1.5万元利息,但因为这一约定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允许王浩预先在10万元本金中扣除1.5万元利息,实际上减少了刘伟借款本金,这时如果王浩再凭借条要求刘伟支付10万元借款的利息,就等于变相提高了刘伟的还款利息。很明显,这对刘伟是很不公平的。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