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除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外,大部分是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我院大门口有法律工作办公室七八间,有秦集镇法律服务所的、高新法律服务所的、长青法律服务所的等。从我区法律服务市场情况来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范围和跨地区办案、超标准收费、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有偿案件、证照没有年审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公民个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代理人教唆当事人恶意诉讼、办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而这类事件真正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几乎没有。根据我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本辖区,不得跨区办案。按照公务员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第二职业的,但一些公务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仍然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院对代理的审查制度缺失,特别是对公民代理是否有偿服务的资格审验、法律服务人员是否跨区办案,法律援助工作者是否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审查完全流于形式,也是导致“野律师”猖狂,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代理人审查工作现状产生的原因
1、缺乏代理人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人人都可以当诉讼代理人,包括原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经常上访的人,这些人当代理人对法院不满,最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无理上诉、上访增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建议对有劣迹人员、不符合作代理的不准参加诉讼。)
2、缺乏可具体操作的代理人审查制度。(关于代理人审查制度法律没有具体操作规定。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具体。)
3、缺乏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机制。(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有管理处罚代理人的权力,但基本上业务范围接触不到代理人,只是负责注册和收费,所以监管和处罚形同虚设。法院虽然接触代理人比较多,但没有管理处罚权,再加上法院与司法局沟通不畅,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现场真空地带。)
三、完善诉讼代理人审查工作的对策和途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民可以参与法律服务活动,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的不断扩大,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资格取得、服务范围作出统一的规定(包括学历、经历、职业道德等),严格限制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使这些人员退出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之目的。
(二)建立审查制度,堵塞法律服务市场漏洞。在诉讼活动中建立审查制度。司法局要主动与法院加强协调联系,共同参与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法院应严格审查辩护人、代理人的各种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执业证(是否年审),同时,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执业证复印件与公函、授权委托书一并装卷,三样缺一不可。明确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诉讼活动人员,应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开具代理函,人民法院方可准许出庭代理。这样严把进门关,就会使那些无执业证的人彻底不能从事有偿代理或辩护。
(三)规范收费标准,实行非从业人员不得收费制度。
收费制度执行不好是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收费虽有规定,但不科学、不合理,通常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标准幅度比较大,不具体。当事人普片反映代理费较高,打官司成本高,其实法院收的诉讼费寥寥无几,最后都会算到法院打官司的费用上。因此,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服务收费制度,具体操作中,代理人收费应当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司法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应加强管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对公民代理、法律援助人员不收费制度进行告知,公民、法律援助代理人也应当对未收取费用进行承诺。计入卷宗。
(四)设立处罚机制,确保审查制度不流于形式。由立法机关授予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罚权,对于超越代理范围的、跨地区办案的、私下收取代理费的代理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注销资格等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扰乱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制定相关的代理人审查制度和处罚制度。逐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证诉讼活动和秩序正常开展。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