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4月1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神智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二年以上。后经近二年的治疗,被告李某的病情却不见好转。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他与李某离婚。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一)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本案中,被告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非属于重型精神病,也即不应该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李某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故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