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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中事实认定的影响
作者:宋早军  发布时间:2011-07-15 10:17:46 打印 字号: | |
【调解要旨】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在当地的婚嫁习俗中,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经双方及其家长同意后,经协商由男方给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以此确认婚约关系。但如果在正式履行结婚手续前,双方在谈婚论嫁过程中因彩礼的数额或其它条件不能满足女方的要求而产生矛盾,导致结婚不成,女方应返还男方支付的礼金。本案基于这种民间风俗,对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由女方返还男方大部份彩礼

【案情概要】 

    原告孙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经双方协商,原告经媒人之手先给付了被告70000元彩礼款。后双方在相处恋爱的过程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性格不合,解除现在的婚约关系。被告则认为原告缺乏诚信,解除婚约是原告自己提出来的,按照当地的乡规民约,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其先前给予女方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接收到男方的彩礼要返还,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因此不愿意返还彩礼。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媒人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本院调解,由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彩礼钱,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    

【民俗习惯简介】 

    给付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西周时期的“六礼”婚嫁习俗几千年以来对中国不少地区影响深远,在安徽怀远地区也不例外。在农村,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经双方及家长同意,通过媒人中间搭桥磋商彩礼事宜,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钱以示确立婚约关系。实际上,彩礼形式颇多,如见面礼、聘礼、上门礼、喊爹娘礼等等。但在订立婚约之后至登记结婚前,男女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能有情人终成眷属而分道扬镳,进而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无果婚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婚约是原告自己提出来的,按照当地的乡规民约,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其先前给予女方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接收到男方的彩礼要返还,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因此不愿意返还彩礼。女方理应返还大部份彩礼钱。另外,由于部分农村家长思想保守,一些人认为女方以后嫁人会因原婚约纠纷而受之影响,因此男方在调解过程中也应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 

【法官释明】 

    在本案中,被告对收受原告70000元彩礼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哪方违反婚约,由谁承担责任。女方在答辩中要求将这50000元作为男方赔偿给她的遮羞礼、青春损失费(未婚同居)而不予返还,双方对到底谁存在过错各执一词。主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都是抱有结婚的美好愿望,双方产生纠纷的因素之一是彩礼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双方在对待彩礼的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双方未结成婚,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是符合常理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然而,由于农村中部分家长思想保守,认为女子在与他人订立了婚约未能成婚,多少会对女子以后相亲及嫁人产生负面影响,由此,男方理应适当给予女方一些补偿,以此化解双方纠纷。本案涉及的70000元彩礼,经调解由被告返还给原告30000元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也是民俗习惯对办理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影响的具体体现及应用。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