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老朱的起诉。
评析:本案中涉及到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这里的法院不限于同一法院;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通过限制原告的权利,一方面保护了被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程序的经济性,避免造成诉累。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老朱就60岁以后按退休手续办理已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231号审理,更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驳回了老朱此项请求。此两份判决均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老朱又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进行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老朱起诉的判决。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