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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借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1-08-04 11:10: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份,张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8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1年之后还钱,2009年还款期满后,王某多次找张某要求其还款,但张某一直借故拖延,2009年10月13日晚,张某约王某到一茶室商谈还款事宜,期间张某趁王某不注意抢过借条并撕毁,王某虽尽力阻止,但终只抢回借条些许残片。事后王某报警,希望公安机关立案并作刑事案件处理。

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张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张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张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张某要还借款。然而张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张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为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张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18万元借款,张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18万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张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张某在借款到期后将18万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张某出具的借条。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张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张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张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张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18万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