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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认欠条签名 举证责任谁之负?
作者:宋早军  发布时间:2011-08-08 15:48:26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在买卖欠款纠纷中,被告不承认原告举证的欠条是其签名出具,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案情】

    原告李某将车卖给王某,价款12万,王某支付11万,欠1万元,王某给李某出具了一份1万元的欠条。近日,原告李某持该欠条起诉王某,答辩期间被告王某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开庭时王某辩称:我是欠过李某1万元车款,但早已经偿还过了,所以我不再欠李某车款,且还款时我已把出具的欠条抽回了,现原告李某出具的这份欠条不是我出具的。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笔迹鉴定。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争议的最主要、最关键的焦点是应由谁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借据签名的真伪负有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应当由被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已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告李某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来说业已完成。质证过程中,被告王某称借据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亦即提出反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就笔迹鉴定事项来说,必须由被告提供文字检材,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提供其历史文字资料,或者按平常书写习惯书写对照文字材料等等,被告从提供文字检裁角度具有优势,被告的举证能力要优于原告、原告搜集被告文字检裁的能力要弱于被告,被告对于文字检裁的控制支配能力要远远强于原告。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