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只有坚持执法公正,才能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对于这一观点,西方的正义女神就是一个生动的印证,她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的司法公正,正是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象征宝剑的严格执法,去寻求天平托盘上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司法公正需要国家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而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在执法上的公正了。执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更需要各个部门的统筹帷幄,严格监督,紧密配合。
一、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为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及方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制国家,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为己任,这也可以看作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其次,公正和效率可看作是直接目标。两个层次目标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缺一不可。这在现实的司法工作中,就要求相关部门努力进取,不断改革创新,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前提基础。
1、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制度,理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法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
司法机关接受党的领导,既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中国现实的必然选择。党领导司法机关,主要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而不是直接干预司法权。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基础上进行。同时,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在审判程序之外发生影响力,而不是在审判程序内对独立审判的干涉,只有这样,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才不会受到妨碍。
2、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官的独立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应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和审判长负责制,体现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步实现法官独立向法律负责的最高境界。
3、建立严格的法官录用、保障及惩戒制度,确保法官公正判决。
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要把国家的司法审判权真正交由那些只服从于法律和良心支配的法官手中。
二、提高法官素质,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出现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法官腐败、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现象,可以说与法官队素质有直接关系。现在,法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离《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审判工作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法院工作人员的优化配置工作还有待提高,法官队伍建设要走精英之路仍困难重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个迫切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必须要有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去执行。因此,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
提高法官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它不仅需要上级部门的指挥调度,更需要法官自身的努力。在审判过程中,就要求法官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司法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司法公正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对人的监督。人是一切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对事的监督;凡是执法活动中的突出事件,都要给与高度的重视,以及密切的观察监督;坚持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机构自身一定要有制度规范,以便更好的保障监督工作的规范操作。
总之,司法公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解决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强化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势在必行。
一位哲人有过这样一个比喻: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源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它非常形象,也很发人深省。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将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是多么的重要,它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虽然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但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必将在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