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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车辆所有人出售的车辆属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作者:陈秀明   发布时间:2011-08-16 11:25: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小红于2010年11月17日以到南京办事为由,向朋友李友礼借车,李友礼将其家2008年购买的QCJ7150A型轿车给张小红使用。2010年11月20日,张小红将该车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杰伦,吴杰伦当即付款2.8万元,约定剩余0.4万元等张小红将该车的相关手续提供办妥后再付。张小红在出售该车时仅向吴杰伦出示了该车行车证、保险卡。李友礼见张小红借车不还又联系不上张小红,于2010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2月11日,吴杰伦按行车证登记的车主住址找到车主李友礼。李友礼告知吴杰伦其车是借给张小红使用的。李友礼向公安机关报告了吴杰伦找其之事,当日公安机关找到吴并询问该车的去向。吴杰伦以无钥匙等为由,拒不提供该车的去向。该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8469元。吴杰伦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

评析:  

    关于吴杰伦对该车属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杰伦对该车的占有属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认为吴杰伦对该车属善意占有的理由是:吴杰伦是在特定场所购车,且与张小红签订了购车协议,事后又找到该车的车主李友礼询问了有关情况,故对该车的占有属善意占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杰伦对该车的占有属恶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认为吴杰伦对该车属恶意占有的理由是:吴杰伦是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吴杰伦虽在特定场所(自己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的车辆经纪事务所)购车,但明知张小红不是该车的所有人,且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李友礼委托张小红转让该车,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即3.2万元)与张小红约定购车,在签订了购车协议后当即支付车款2.8万元。当公安机关向其询问该车的下落时,拒不提供该车的去向。故吴杰伦对该车的占有属恶意占有,有构成犯罪之嫌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