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欠孙芳烟酒款10000元无力偿还,徐明将某乡政府已报批发票交给孙芳,孙芳将发票交给邹丽,由邹丽向乡政府要款。后钱没有要回,发票也丢失。徐明欠孙芳的10000元已偿还,但徐明交给孙芳的10000元已签报批的票据被孙芳丢失,徐明要求孙芳和邹丽偿还发票款1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孙芳接收徐明价值10000元的已报批餐饮发票,是徐明以此冲抵孙芳的债务还是孙芳受徐明委托将票据转交邹丽向乡政府索要欠款。
评析:
2002年,孙芳接收徐明价值10000元的已报批餐饮发票,事实清楚。虽此节定性双方各执一词,孙芳辩称是受徐明委托交给邹丽向乡政府索要欠款,发票被邹丽遗失。但徐明、邹丽均予以否认,孙芳又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孙芳的主张不予采信。徐明主张其因欠孙芳的烟酒款10000元无力偿还,将某乡政府欠款中的10000元已报批发票交给孙芳抵账。对徐明的主张孙芳虽予以否认,但在2002年期间,徐明与妻子段某欠孙芳10000余元的事实存在,该欠款已由孙芳于2006年、2007年通过法院诉讼、执行程序予以偿还。此节与徐明主张的以票抵账能够相互印证。对徐明的主张予以采信。孙芳辩称其已将票据转交给邹丽,但另一案已生效法院判决认定该10000元债权已转移给孙芳,徐明向邹丽主张10000元债权无诉权。故孙芳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徐明要求邹丽承担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孙芳接收的徐明价值10000元的已报批餐饮发票属于债权票据,孙芳既未冲抵欠款,在双方之间的债务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解决后又未能归还,导致徐明无法向乡政府主张权利,孙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明诉请孙芳偿还发票款1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孙芳偿付徐明票据款10000元,驳回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