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怀远法院常坟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戚某提出与被告付某离婚,被告付某在答辩中同意与被告离婚,但外欠十二万的巨额外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戚某要与其共同承担,并在庭审举证过程中提供多份借条和证人证言,证明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在广西经营餐饮生意举下十二万元巨额外债,其中欠其母亲一万、欠其同胞哥哥九万、欠其叔父一万、欠其朋友一万。
【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在诉讼中,被告提出其与原告有十二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关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也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有十二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其中针对借其母亲一万元、借其叔父一万元、借其胞兄九万元,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即债权人均与被告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且原告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上述三笔夫妻债务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借其朋友彭某一万元,因未举证与原告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举证夫妻分享了该一万元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本院对被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亦不予确认。
【要点提示】
这起案件折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虚构事实编造债务的行为被称为“虚构债务”,即夫妻一方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他人事先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
【原因分析】
由于诚信缺失和利益驱使,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仅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公正处理,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防止和遏制假债务关系合法化,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针对涉及婚姻关系中债务纠纷,笔者认为不能仅凭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对策】
首先,应加强立案法律宣传工作。笔者发现法院下发的举证通知书一般都是明确提供假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而具体第一百零二条指什么当事人却不知,也不明白提供假证具体会产生一个什么后果,故铤而走险。笔者建议在举证通知书中就相关法条应在其上列明。
其次,加强审理中的证据审查。对一方主张的债务,对方不承认时,除了对债务凭证的形式审查外,还必须就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在必要时应通知债权人出庭作证。
再次,法官应进一步释明虚构债务的后果。对存有疑点的债务,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告知提供证据一方一旦被认定造假,即将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告知,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指的债权人便可以凭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要求其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