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兮兮与被告李云龙2010年8月相识、恋爱,201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由于双方年龄、性格的差异,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2011年3月份,两人分居至今。李云龙就职于南京某外企公司,月工资2500元左右。
2011年7月,原告张兮兮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云龙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张兮兮能独立生活为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歧:
第一种观点:
张兮兮和李云龙虽分居,但张兮兮与李云龙仍是夫妻,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李云龙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能力也有义务扶养张兮兮,故应该支持张兮兮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
张兮兮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怎么一定要李云龙去抚养?再说了,李云龙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是收入也不高,并且张兮兮和李云龙已经分居至今,哪能再去扶养张兮兮?
第三种观点:
如果判决李云龙对张兮兮有抚养义务,那么扶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扶养的时间如何确定?认为即使李云龙需要承担扶养义务,但扶养费的数额也不宜过高,时间也不宜过长。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就夫妻抚养的义务来说,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一方有抚养需要,一方有抚养能力。本案中,张兮兮有抚养需要,而李云龙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我们当地的生活水平,故判决李云龙每月支付扶养费300元。
那么应该支付多长时间呢?笔者认为,本案中,张兮兮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她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收入自力更生,只是暂时遇到了生活困难,也就是说,李云龙的抚养不是终身的,是有期限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给了张兮兮一定的缓冲期,又给了她一定的找工作的压力。以免让她养成不劳而获的寄生思想。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