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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协议买车下午撞死人,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作者:宫占好 李京科   发布时间:2011-08-24 09:25: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1月2日18时10分,被告王某驾驶“豫15\40019”号“五征”牌三轮变型拖拉机由蚌埠市往蒙城县,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至怀远县河溜镇境内99KM+500M处,将自北向南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原告的亲属孙某撞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所驾驶的“豫15\40019”号“五征”牌三轮变型拖拉机是孙某于2011年1月2日的上午在蚌埠从自己的老乡张某处协议购买所得,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原告在起诉时将事故的登记车主张某、实际使用者王某、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时起诉至法院。

[处理意见]

  孙某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得到被害人孙某家人的谅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孙某的亲属和王某之间就交强险范围之外部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最终被判处缓刑。

[评析]

    因为涉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孙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民事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发现王某和张某在事故发生当日的上午就事故车辆达成了转让协议,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即被公安部门控制,不可能在事故发生后伪造车辆转让协议,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张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孙某的亲属同意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因孙某亲属与王某之间就交强险范围之外达成赔偿协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