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李自清  发布时间:2011-08-29 16:07:42 打印 字号: | |
    通过对我院发回重审、改判的百件案件,经分析、对比、归纳,现就其成因、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和看法。

    1、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或不到庭不影响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显然,缺席审理程序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的情形,缺乏法律要件,未能对具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作详细的规定。法院对缺席方的情况一无所知,仅仅靠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势必难以充分地掌握证据或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结果往往是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或造成误判。对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拘传”。根据案情,对确需到庭或不到庭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被告,应当拘传到庭,查明案件事实。

    2、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我们的一些诉讼材料大都通过邮寄送达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而签收的人有些不是当事人,加上投递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关系不核实,致使承办法官对被送达人是否收到诉讼文书并不知晓。如果被告未收到相关的诉讼材料,而未到庭参加诉讼,必然导致程序违法。对策,设法联系双方当事人,采取直接送达诉讼材料;对采取邮寄送达的开庭前应当进行核实,确定案件能否正常开庭,对不能确定或没有把握的应当延期开庭,不要心抱侥幸,酿成错案。

    3、证据取舍存在瑕疵

    证据的取舍决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认定的证据存在瑕疵,必然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判决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有些案件被发回、改判主要原因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认定存在问题。对策,法官是人不是神,不能复原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事实的原貌。只能通过提高法官驾驭法庭的庭审能力,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从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综合分析,去伪存真,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努力让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庭前应认真分析诉状及答辩状,分析基本案情及争议的事实,充分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施,对法官坐堂办案,确实方便。但对事实争议较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官要大胆依职权调取证据,做到心中有数。

    4、适用法律欠妥

    法官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有些法官不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就案办案,片面地、机械地适用法律,导致裁判错误。有时候,我们自己作出的判决,总觉得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自己也感觉不尽合理,感觉无奈,就源于此。对策,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从法律中寻求符合法律、情理的法律精髓。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法官要在良心、公心的基础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寻求公众能够认可的判决结果。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5、程序违法

    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的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没有收到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没有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未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用简易程序等等。诉讼当事人首先接触和感觉到的是程序是否公正,然后才是诉讼结果是否公正。因为对于任何参与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来说,诉讼程序都更具直观性,既能亲眼看到,又能亲身体验。因此,确保程序合法非常重要。对策。实行立、审对接。案件立案时,通过审查诉状确定使用审理程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是否遗漏和需要追加当事人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要依法处理好诉讼中各个环节,确保程序合法。

    6、粗心大意

    个别案件使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裁判文书出现独任审理,导致程序违法;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条款而适用《合同法》条款,导致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文书说理、判决与查明的事实有出入;判决日期在开庭日期之前,造成先判后审;合议庭的成员不一致等现象。原因,主要是裁判文书在电脑改写或修改时粗心大意,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适用的法律条款没有逐条核对;裁判文书宣判时,只送达,不当庭宣读等。对策。认真制作裁判文书,正确使用裁判文书制作模式及修改模式;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对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打印前应当通览一遍;确保裁判文书宣判时宣读裁判文书,一些错误在宣判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