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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已完成工程款如何结算?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1-08-29 16:09: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李维林与被告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央花园项目部签订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将怀远县中央花园1#楼、2#楼、A25#、A26#、A9#楼及SP1号、SP5号商铺木工模板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价、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等作了约定:承包单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37.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26.5元;付款方式为主体工程施工每月按当月完成模板工程量的80%支付,待主体结顶中验后付90%,其余模板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质量要求确保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还约定被告负责原告人员住宿、就餐等生活方面提供便利。合同中未约定阳台施工面积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怀远县中央花园建设工程于2008年10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737620元,2008年9月13日原告李维林向被告借支2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李维林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和履行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该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在工程施工中确实付出了劳动,如何计算原告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原告要求阳台按全部面积计算应不应该支持?

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维林在签订和履行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被告签订的木工模板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怀远县中央花园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在工程施工中确实付出了劳动,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也予以了认可,且实际已给付原告工程款739620元(包括原告借支的2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271576.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租费12717元,因合同中约定的是被告为原告人员提供住宿、就餐便利,并未约定房租费由被告承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阳台按全部面积计算违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泰公司项目部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该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第一被告的内设机构,且没有营业执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泰公司项目部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请求驳回对被告方泰公司项目部的起诉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应从欠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返修费2080元、延误工期违约金24500元,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承包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及延误工期,对被告的这一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维林剩余工程款271576.21元。驳回原告李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