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拒绝还款后,江某多次找人催要无果后,沈某找到了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在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沈某承认赊购了江某的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但是其后发现摩托车的质量存在问题,沈某想退回给江某,江某未同意。然而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签字时,沈某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拒绝签名,工作人员代其签名后要求其捺印,沈某也拒不配合。
无奈之下,江某将沈某诉至法院,江某在开庭时拒绝承认赊购摩托车的事实,并称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与原告之间有亲戚关系,调解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拒绝还款。在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店员等十余人的证人证言。法院在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下判决被告偿还6000元货款和逾期的利息。沈某上诉,蚌埠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怀远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仍然判决被告沈某承担还款责任。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沈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店主卖摩托车,只为省事,没有与买家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然而,当纠纷发生时,一切变得复杂,原告必须有充分的间接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法院才能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办案后提醒: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注意防范交易风险,在交易风险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该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存在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尽量固定直接证据,以直接、快速、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