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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诉称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被告未举证,可否判决离婚?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09-09 09:44: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葛侠与被告刘德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婚后于1988年8月19日生育长子取名刘锦松,1992年6月30日生育次子取名刘刚,均已成年。

2011年2月23日,原告葛侠以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刘德离婚。

分歧:

    第一种观点:

    原告诉称事实婚姻,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说明被告放弃举证权利,应认定为事实婚姻,经调解未能和好的,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种观点:

    原告诉称事实婚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不能认定其为事实婚姻。按照办理离婚案件的一般要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该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诉称的事实,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事实婚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婚姻不予认定;同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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