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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能否作为赡养案件的共同被告?
作者:汪艳  发布时间:2011-09-09 10:48: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赵郭氏今年76岁,丈夫已经去世,膝下有两男三女五个子女,均已结婚成家。现赵郭氏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儿女赡养。赵郭氏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并由其照料至今。三个女儿虽远嫁他乡,但也时常回来看望母亲。唯有小儿子对母亲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其原因在于受媳妇教唆。一气之下,赵郭氏将小儿子和小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分歧]
     关于赵郭氏可否将小儿媳列为共同被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郭氏的小儿媳没有履行协助赡养义务,且存在教唆行为,故应将其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所以不能将其小儿媳列为共同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将子女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子女结婚成家后,受其配偶的指使,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将子女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容易喧宾夺主,弱化、减轻不孝子女的责任,这与我国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所以,赵郭氏只能起诉小儿子不孝,而不应列小儿媳为共同被告。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