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系某传媒公司职工,2010年3月份,受公司指派在安装广告牌时不幸触电身亡。高某曾于2009年向李某借款10000元,其死后李某要求高某妻子章某偿还该款,章某以丈夫生前未告知其为由拒绝偿还,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章某偿还该借款。庭审中,李某提供了高某生前出具的借条,章某质证称丈夫未告知,但未否认该借条是其丈夫出具的。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未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确认高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章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是高某的个人债务,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死后,章某仍应偿还。故法院判决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评析]:
本案章某辩称丈夫生前未告知其向李某借款,但庭审中又未否认借条是由高某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应认定该10000元借款系高某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章某偿还其丈夫高某生前借款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