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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快递包裹 速递公司怎么赔?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9-13 11:00: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速递公司系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蚌埠市委托张某利用该公司商业网络平台开展业务。2010629小姐大学毕业返回老家,委托该公司将其生活衣物、学习用具等物品(单号:618100972991,重量39.14公斤)快递到江苏省镇江市,并支付快递费39元。快递单在内件说明栏中仅写了三小包物品,但没有填写具体物品名称、数量,也没有选择保价运输。后李小姐一直没有收到投递物品,经和公司反复联系,该公司确认快递包裹丢失,但对小姐提供的丢失物品种类、数量的清单和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故小姐诉讼来院,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令速递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违约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9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速递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李小姐交付托运的物品丢失这个事实无异议,由于双方形成的是邮件寄递服务合同关系,而快递行业属风险行业,工作量大,中间环节多,所以对于邮件丢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同时,我公司在原告交邮物品的时候,就在托运单正反面用黑体字标注,贵重物品应保价,否则丢失最高不能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我们现愿意按照最高限额赔偿小姐195元,已经尽到重大义务。由于李小姐没有选择保价方式运输,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速递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赔偿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来确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姐和速递公司之间形成邮政服务合同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托运双方已经在快递单中约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速递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为195元(快递费39元×5倍)。

第二种观点认为,快递行业是新兴行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滞后,不能单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老规定来处理新问题。同时,速递单是速递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速递公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权利义务不平等条款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而本市从事邮寄快递服务的快递公司有很多家,作为被告的该速递公司在邮件快递服务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地位,小姐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该速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同时,该速递公司已经在快递单正反面用加浓加粗的字体特别标注提醒客户阅读并认可是否选择保价运输方式,小姐如果认为托运包裹价值较大,完全可以依据约定申报包裹价值进行保价运输,这样即使托运物品丢失,小姐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得到足额赔偿。故小姐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应采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的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本案托运双方已经在快递单中约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快件的保价额;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速递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姐195元(快递费39元×5倍)。

[裁判]

案件经过调解,速递公司自愿补偿小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元整,于调解协议签字生效时一次性付清;小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签订当日,双方在法院履行了钱款交付手续。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