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怀远县唐集镇街道开饭店期间,被告唐集镇东韦村村委会成员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处就餐。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饭款 8543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饭款854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怀远县唐集镇东韦村与其他村合并为怀远县唐集镇杨村村。
【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杨村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原告李某的饭款85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怀远县唐集镇杨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成员多次在李某经营的饭店用餐,所欠招待费系被告村委工作需要用餐所致,欠原告8543元饭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由村委清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543元饭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东韦村已合并为杨村村,杨村村应对东韦村的债务承担还款之责。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