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贾升云将江苏省沛县栖山镇居民张国防停放在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安顺”停车场的鲁R39596号重型厢式货车盗走。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贾升云驾驶该车在江苏省丰县丰沙老线交叉口处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6530元。
2009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贾升云通过物流信息网获取固镇县刘集镇有一车小麦要运往山东德州的信息后,便将自己的红色解放牌半挂车(苏CD3880)套用皖L00809的车牌,并冒用皖L00809号牌车辆的行驶证、丁顺利的驾驶证,骗取宿州市梁艳物流公司的信任,获得拉运货物许可。当日下午,到固镇县刘集镇九湾粮站,将被害人史万四的42.84吨小麦骗走。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小麦价值77112元。
2009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贾升云驾驶悬挂苏CJ3257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实为鲁R3959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江苏省丰县丰沛路由东向西行使至丰沛路与丰沙老线交叉口处右转弯过程中,与沿丰沛路由东向西行使的一辆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史志刚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人谢雪峰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升云弃车逃逸。经江苏省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贾升云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升云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盗窃罪没有确凿的证据,本人不能接受。公诉机关仅凭本人持有这辆车或本人套用了别人的车号,就定本人盗窃纯属简单的推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提供的主要证据仅有被害人张国防关于其车辆被盗的陈述、证人张莹证实挂靠在他们单位的鲁R39596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是张国防及该车被盗的证言。
【审判】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升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升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一节,其提供的主要证据仅有被害人张国防车辆被盗的陈述、证人张莹证实鲁R39596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张国防的证言,而被告人贾升云辩称没有盗窃鲁R39596重型厢式货车,该车系其购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锁链,被告人贾升云的供述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现有证据仅能推定被告人贾升云有实施盗窃犯罪的可能性,而无法确定贾升云实施犯罪的必然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且庭审中,公诉机关也未提供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的新的证据材料,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证据不足,其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不能成立。法院遂以被告人贾升云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贾升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护了一审判决。
【解说】
本案在一、二审中对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诈骗罪和交通肇事罪均以认定;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则未能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锁链,被告人贾升云的供述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现有证据仅能推定被告人贾升云有实施盗窃犯罪的可能性,而无法确定贾升云实施犯罪的必然性,指控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不予认定。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升云犯盗窃罪的指控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理解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尤其是“证据充分”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理解和掌握。同一个案件,在相同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国家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法院之间的认识也会相去甚远。
笔者认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案件事实并不都与认定被告人有罪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并不都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是否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是否是被告人实施的事实以及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事实三大类。与此相适应,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分为证明犯罪案件是否存在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和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据三大类。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贾升云盗窃证据仅能证明犯罪案件存在的证据,而没有提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和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都充分,即证明犯罪案件是否存在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实施的证据和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据都要确实充分。不能以证明刑事案件存在的证据充分来代替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充分。其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首先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证明案件存在和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据确实充分,但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不充分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只有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认定犯罪行为就是被告人所为时,证明案件存在和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证据充分才具有意义和价值。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中是第一位的,对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时,不能以证明案件其他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来代替被告人有罪或者全案证据确实充分。最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得出的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应当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在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或者全案证据既能证明可能是被告人犯了罪,又可能作出其他可能无罪的解释时,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也必须做到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合理排除;依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升云将江苏省沛县栖山镇居民张国防停放在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安顺”停车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6530元的鲁R39596号重型厢式货车盗走,贾升云对此指控不予认可,而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仅有被害人张国防关于其车辆被盗的陈述、证人张莹证实挂靠在他们单位的鲁R39596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是张国防及该车被盗的证言。这些证据不能形成一个认定贾升云犯盗窃犯罪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一、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