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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车外被压死,交强险是否应当理赔?
作者:褚宏泉  发布时间:2011-10-10 08:10: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年1月2日6时10分许,张瑞驾驶皖C580XX重型仓栅式货车送货,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至638KM+100M处时,车辆撞上护栏后翻入边沟里,张瑞、张欣被摔出车外压在车下致死。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于2011年1月10日就该起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张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做到安全驾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张瑞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欣无责任。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商业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审理法官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军等人关于其亲属张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0402.5元。

    评析:本案中张瑞、张欣是被摔出车外后压在车下致死。也就是说张瑞和张欣二人在摔出车外时并没有死亡,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所乘车辆碾轧,碾轧时二人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二人的身份也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称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