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月6日前,原告张明将收购的稻谷出售给被告老蒋的米厂,因被告老蒋称暂时无钱支付,于2008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一份55万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的稻谷款5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老蒋辩称: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已就本案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过,原告第一次起诉的是被告后一张欠条,第一次写的55万元的欠条由于原告丢失,被告偿还5万元之后,让被告又补写了50万元的欠条。原告的起诉从时效角度看有悖常理,原告第一次起诉没有提到已还的5万元事实,并且两次欠条的形式相近,被告既然已经欠了55万元,不可能再卖50万元的稻谷给被告。从执行笔录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审结和执行完毕,原告也未提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一事。原、被告双方债务已结清。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老蒋欠原告张明价值55万元稻谷款,并于2008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是事实。但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从农业银行汇款给原告5万元,而被告于2008年4月4日给原告打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从时间上分析被告第二次所打的欠条50万元就是由第一次55万元欠条因被告偿还5万元后演变而来的。原告对后来的50万元欠条并没有进一步的举证证明是另外欠款,故可以认定50万元的欠条就是由55万元欠条演变而来的。在庭审时法庭询问原告5万元是偿还哪笔债务,原告称是偿还50万元的,但5万元是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汇款的,而第二张50万元的欠条是2008年4月4日才书写的,显然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因原告已向法院起诉了50万元欠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稻谷款5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张明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争议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的这张55万元的欠条与张明于2009年2月用于起诉的50万元的欠条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如果有关联性,则说明本案的这张55万元的欠条是老蒋第一次书写的,后来老蒋偿还了5万元后,又书写了第二张为50万元的欠条,而50万元的欠条,原告之前已经起诉并执行完毕,那么对于本案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如果两张欠条之间没有关联性,则说明这两张欠条是相互独立的,被告老蒋欠原告张明货款5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将会依法支持。
针对本案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法官在分析本案的证据时运用了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两个原则:简言之,就是“合乎情理原则”,也即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依据逻辑推理使之符合人们的思维的一般规律,又要运用经验法则使其符合社会情理。
在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逻辑推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就本案来讲,老蒋与张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两张欠条都是老蒋亲手所写,双方对此都予以认可。那么具体来分析就是:50万元的欠条是在2008年4月4日所写,老蒋还款5万元是基于50万元的欠条。因此,我们可以推出还款5万元是在2008年4月4日之后。而实际上,5万元的还款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由此可见,二者之间是矛盾的,所以推出该5万元的还款是用于偿还55万元这张欠条的,此欠条的书写时间是在2008年1月6日,还款5万元的时间2008年2月28日与欠条的书写时间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其次,本案中运用经验法则,也可以感受到此案中两张欠条存在的微妙之处。其一、按照一般人的思维来讲,如果债务人欠债权人55万元而无钱偿还时,债权人还会继续订立第二次标的额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吗,这不是把自己的钱用来打水漂吗?按照常理来讲,多数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其二、张明第一次起诉的依据是第二张欠条,而对于第一张欠条以及已经偿还5万元的事情只字不提。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之前执行时,原告自愿放弃11.5万元的稻谷款和3012.50元的诉讼费用,这其中,也未听见张明提起第一张欠条的事情。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既然存在两张欠条,那么在庭审或者之后的执行中都会不经意的指出第一张欠条的事情,而张明只字未提。
从这两方面考虑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法官得出的结论是本案的这张55万元的欠条是老蒋第一次书写的,后来老蒋偿还了5万元后,又书写了第二张为50万元的欠条,只因老蒋的粗心大意没有在第二张欠条上说明第一张欠条已作废,才是本次诉讼的祸源。所以,基于本案中被告老蒋的教训,法官诚恳的提醒朋友们:书写欠条需谨慎,重补欠条需注明 (如:第一张欠条已废等),不要吝惜几个字,须知字字值千金。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