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是刑事主观主义、目的刑论和功利价值观念在刑法上的反映,自目的刑论的大师李斯特提出教育刑思想以来,刑罚个别化理论可以说发展至颠峰。总结刑法古典学派的理论和刑法实证学派的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个人在自由意志相同的情况下的犯罪,所不同的只是行为人的外部表现及其客观损害。因此适用刑罚只能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标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是影响刑罚的因素。而刑事实证学派认为每个人犯罪原因是人,为了消除、改正人的犯罪倾向就应该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分别确定刑罚。刑法理论关注个别正义,刑罚要以个别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确定,这表现在刑法的基础短论上,正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关注,自然也就形成了刑罚个别化理论,可见人身危险性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刑罚个别化的基础。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出现的。它的涵义一般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及其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倾向或反社会的性格。1由人身危险性的涵义来看,若以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刑罚,明显的缺陷是,人身危险性难以考量,并且其考量的标准难以确立。若不能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就把其当作确定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就必然导致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有罪不罚无罪滥罚等滥用人身危险性的结果,这也明显地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极易侵犯人权。由此让我们不得不对刑罚个别化理论产生怀疑,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刑罚个别化的定位以及其是否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对刑罚个别化的定位问题,理论界大体上存在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有定论’,主张抛弃罪刑相适应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罪刑相适应来自于传统报应刑论,而社会报应论是一种腐朽而又落后刑法观念,因而应该抛弃,并且从世界性的刑法发展趋势来看,由“行为中心论”转向“行为人中心论”,构成刑法现代化的标志。而这也要求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取代罪行相适应原则。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论”,主张抛弃刑罚个别化。有学者认为,刑罚个别化与一般预防相对立而有失全面,与报应刑论相排斥而有失公正,是一种天生不良的刑罚理念。同时,由于刑罚个别化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而人身危险性难以预测。因此,个别化不具有实施的现实性,故为一种后天不良的刑罚理论。第三种观点为“并行论”,即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轻重如何,为此,量刑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是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为此,量刑应坚持个别化原则,但前者为首要原则,后者为第二原则。第四种观点为“包容论”,即罪刑相适用原则包容刑罚个别化。认为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的内容之一,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应。鉴于对以上四种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最可取的是以下这种观点:“应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统一起来,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础,刑罚个别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阶段的具体体现,但刑罚个别化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完全取代刑罚个别化,只有达到两者结合的‘并合论’的观点才是对于刑罚个别化的准确定位。这样既可以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也可兼顾报应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在强调公正价值的基础之上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
对上述“并和论”的观点,笔者进行如下详细阐述:如果将刑罚个别化分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以及刑罚执行个别化,同时考虑罪行相适应原则,并且做到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结合,而不是相互冲突,那么可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进行如下考虑,参照刑法适用的司法程序从立法到执行裁判的全过程,即可以分段考虑为:(1)在制刑阶段,以罪刑相适的原则为立法精神,来制定刑法,同时要考虑犯罪个别化问题,即以刑罚制定个别化为辅;(2)在量刑阶段,要本着犯罪人有多大的罪就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并判处犯罪人相适应轻重的刑罚,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即做到罪刑相适应为主,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即以刑罚裁量个别化为辅;(3)在行刑阶段,应以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为主,以罪行相适应为辅,来限定之。这种协调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方式,更让行刑罚个别化原则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可操作性,而非是一种被架空的理论。“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罪刑相适应原则内容已得到修正: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样就把古典学派所主张的传统的罪刑相适应与新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巧妙地结合起来。这正是罪刑相适应发展为罪责相适应的历史趋势。”此种说法再次肯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在刑罚适用过程所具有的科学性、时代性,以及刑罚个别化理论对刑法的发展以及刑法司法制度的发展有其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本文为何开篇就详细阐述刑罚个别化理论的原因。
通过以上阐述,以及当前理论界对刑罚个别化的定义,即“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我个人以为刑罚个别化理论最大价值在于刑罚个别化强调的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理所当然也就把焦点放在犯罪人身上,对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关注与重视,这必然涉及对犯罪人的改造上,因为惩罚只是手段,改造犯罪才是目的。本着这种宗旨,我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刑罚个别化以特殊预防为目的,更多地关注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切实做到以人本,重视和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同时也就能更好地改造罪犯。2、刑罚个别化理论体系应该分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以及刑罚执行个别化,只有分这三个程序才真正把刑罚个别化理论落到实处,能切实做到以犯罪人的利益为本,改造罪犯,预防犯罪。3、刑罚个别化理论的核心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客观现实之“犯罪人”的属性,更进一步说,只要关注重视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更好改造罪犯、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条件。
通过对刑罚个别化理论主要内容的概括,刑罚个别化理论对犯罪改造的作用不言而喻。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浅谈刑罚个别化理论对犯罪改造的作用。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