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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搜身抢走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
作者:叶小军  发布时间:2011-10-17 10:59: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12月20日19时许,齐某伙同金某、王某等人经预谋后,金某穿警服,王某等穿治安队员制服,携带警棍、对讲机、手铐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怀远县唐集镇街道一家烟酒店。齐某等见范某、蔡某夫妇等数人在店内打麻将,即以抓赌为由,喝令他们蹲下并进行搜身,抢走范某、蔡某夫妇现金3800元后离开。此后近四个月内,齐某等人以上述同样手法作案4起,案涉金额5万多元。后该作案团伙成员相继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警服、治安队员制服、治安巡逻头盔、警棍、手铐等作案工具及全部赃物、赃款。

[分歧] 

    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齐某等人身穿警服,冒充警察,带着警棍、手铐等去抓赌,是利用受害人有“违法”行为,必须配合“警察执法”。使用搜身等行为,是为了证明他们是警察,不应视为对范某、蔡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应视为一种勒索财物的行为,故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范某、蔡某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应定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被害人有过错或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借此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暴力威胁对象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而抢劫罪暴力威胁对象只是被害人本人;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或以电话等其他间接方式表示,抢劫罪必须当面表示威胁;敲诈勒索罪可能使用的暴力,可以当场或将来某个时间发生,抢劫罪使用的暴力必须当场发生;敲诈勒索罪不一定实施暴力,而抢劫罪是肯定会实施暴力,是非常典型的暴力犯罪。

    笔者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拥有搜查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且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身体进行搜查严格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齐某等人虽穿了警服,但没有出示警察执法的搜查证,就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搜身并拿走钱财,应视为一种没有任何执法特征的直接侵犯范某、蔡某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而不能理解为基于警察的特定职权执法的一种诈骗手段。被告人进店后就逼被害人蹲下拿出钱财,并且采取搜身的手段拿走被害人钱财,是一种冒充警察当场实施威胁、暴力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抢劫行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不应定敲诈勒索罪,而应以抢劫罪论处。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