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被判担责六成
作者:宋早军  发布时间:2011-10-21 08:43: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徐甲与被告朱甲系同班同学。2007年10月31日,在上数学课期间,数学老师不在教室,原告徐甲因离开座位与被告朱甲争夺铅笔过程中被被告的铅笔刺伤。原告徐甲受伤后被家人送往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眼球内异物、左眼角膜穿孔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药费5274.30元。经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徐甲眼部的伤残等级为八级,鉴定费为995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底、  2009年5月和2010年4月向上桥小学主张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朱甲系被告朱丙外甥女、被告张某和朱乙女儿,被告朱甲出生后一直随其外公即被告朱丙生活。

【案件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朱乙赔偿原告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90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怀远县某小学赔偿原告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724.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被告朱甲在上课期间与原告徐甲因争夺铅笔发生争执,其眼睛被告朱甲铅笔刺伤,其对原告徐甲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甲在该起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徐甲与被告朱甲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上桥小学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因在正常上课期间任课教师不在教室,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朱甲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上桥小学承担60%的责任。被告上桥小学辩解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