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乘火车和赵某对面而坐。白某看见赵某包中有摄像机一台,即产生占有该摄像机的念头。待用餐时间,白某购来酒菜邀赵某共餐,并频频敬酒,使赵某不胜酒力而醉倒睡着。白某遂携带赵某的行李包下车逃窜。
定性:
对李某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它方法”,不是指任意的某种方法,而是指犯罪分子以抢劫财产为目的,作用到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或胁迫方法之外的方法;在程度上不要求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只要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甚至丧失反抗能力即可。其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石灰迷眼等。
本案中,白某在发现赵某包中有摄像机时即产生占有该电脑的犯罪故意;后来白某在用餐时又频频向赵某敬酒,使赵某饮酒过多而睡着,赵某因醉酒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是白某故意造成的,白某具有抢劫的故意,灌醉赵某是为抢劫创造条件,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其它方法”的特征,因而应以抢劫罪对白某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