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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产纠纷看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王宏霞   发布时间:2011-10-25 09:33: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1994年11月17日,蒋德英、江长宏与蚌埠市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座落在蚌埠市红旗一路(现朝阳路3-5小区1号楼一层13-4号)、建筑面积为102.43平方米的营业房以235589元的价格出售给蚌埠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并约定办理该房屋买卖公证、产权证所需交纳的一切有关费用由买方支付。

    2001年8月6日,蚌埠市西区城市信用合作依法合并成立蚌埠市商业银行。2005年12月28日,蚌埠市商业银行依法合并成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04年5月8日,蒋德英致函原蚌埠市商业银行,要求蚌埠市商业银行支付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2007年12月15日,工商分行通过拍卖取得了包括朝阳路3-5小区1号楼一层13-4号建筑面积为102.43平方米房屋的购买权,并占有使用至今。

    2008年1月25日,徽商分行向禹会区法院起诉蒋德英、江长宏,要求其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14日,蒋德英、江长宏就该案提起反诉。2008年8月5日、8月20日,徽商分行、蒋德英、江长宏分别就本诉和反诉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予。

    2010年6月29日,蒋德英取得了位于朝阳路3-5小区1号楼一层13-4号(15轴-21轴)、建筑面积177.43平方米房屋(其中包括已出售给徽商分行面积为102.4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的房地产权证。

    2010年10月9日,蒋德英、江长宏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通知:“由于贵行(徽商分行)迟迟不愿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致使蒋德英、江长宏无法处分剩余的房产,使双方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为此,现通知贵行,即日起解除贵行承继的《房屋买卖协议》”。2010年10月21日,蒋德英、江长宏通过顺丰快递将该通知邮寄送达于徽商分行。

    随后,蒋德英、江长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蒋德英、江长宏与徽商分行承继的西区信用社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解除;2、判决徽商分行与工商分行立即将所占用的座落于朝阳路3-5小区1号楼一层13-4(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0762号)房产返还蒋德英、江长宏。

    分析:通过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德英、江长宏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蒋德英、江长宏与原蚌埠市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蚌埠市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经多次合并更名为徽商分行,其所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徽商分行承继。蒋德英、江长宏主张徽商分行不愿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致使双方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向徽商分行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因徽商分行未对该通知提出异议,而认为解除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徽商分行承继原蚌埠市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与蒋德英、江长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权利义务,应履行支付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交纳费用的义务,如其未履行,作为权利方的蒋德英、江长宏对该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应视为已丧失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该规定,不享有解除的一方有权催告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收到催告后应尽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本案中,蒋德英、江长宏认为徽商分行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蒋德英、江长宏,催告方则为徽商分行,在徽商分行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就没有合理期限之说。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蒋德英、江长宏陈述自1994年出售房屋后就知道原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不愿履行该义务,根据其陈述,其1994年就享有解除权,而在2010年10月9日才行使,其解除权早已消灭。故其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已解除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蒋德英、江长宏主张要求徽商分行、工商分行返还涉案房屋,是基于其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已解除的前提,法院认为,原西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蒋德英、江长宏签订该合同目的已实现,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蒋德英、江长宏不能要求合同相对当事人及房屋现占有使用人返还该房屋,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据以上所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