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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分析
作者:市中院立案庭 王校忠  发布时间:2011-10-25 10:08: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出庭通知、执行通知、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较好的保证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但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工作,影响到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前,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问题

  一是邮寄送达回执慢、退回多随意性大。一方面快递不快,有的临近开庭时间开庭传票回执还没有回音,有的甚至过了开庭时间回执仍没有回音。再一方面退回多随意性大,有的邮递员不见收件人就把邮件退回、有的邮件没有电话号码被退回、还有的有电话号码但因原房屋拆迁被退回。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是邮政部门对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重视不够,宣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力,对农村及边远地区的人力、物力投入不够等。

  二是直接送达难度大。首先,是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造成的送达难。其次,是因城市门牌号码管理更新不及时,造成的送达难。第三,是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加强,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的情况,造成的送达难。第四,是有的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造成的送达难。另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和法院工作人员打上下班时间差,造成送达人员经常难以找到受送人,而造成的送达难。

  三是留置送达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而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而且这里家属还需要是同住成年家属。但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令送达人员困惑。首先,有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不配合,人员找不到,找到了不愿来,来了又不愿意作证;其次,现实中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如父母)不与当事人同住的现象比较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没有赋予邮政部门留置送达权限,造成特快专递存在相当数量的拒绝签收的情况,有些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直接拒绝签收,而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最终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达,结果是办案周期被延长,诉讼成本被增加,还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四是公告送达规定把握有难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真正能称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形是当事人有确定的住址或工作区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再加上有些受送达人的故意规避,法院难以找到人。此种情形,若适用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似乎不充分,若不适用公告,就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一再延期。

五是送达方式缺乏多样性和“技术含量”。当今社会,电话、手机、网络等信息比较发达,能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解决送达难、送达慢的现实问题,缺乏研究和实践及相关规定。

  二、建议

  解决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要针对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加强与邮政部门联系,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等综合治理措施,力争尽快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

  1、创新送达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在秉承传统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创新送达方式。充分运用电话、手机、传真、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诉讼文书送达。创新送达方式,不仅能够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而且能够降低诉讼低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运用新方式送达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辅以电话录音等送达依据的留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己私利,不愿接收法院的诉讼文书,邮寄送达被退回,直接、留置送达找不到人。有的当事人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如一位在辽宁省居住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两次退回再审开庭传票,电话中说自己参加了案件的一审、二审,该自己赔付的已经赔付,案件再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面对此类当事人,可运用电话加录音的方式送达,即电话通知其开庭时间、地址等相关事宜并进行录音,该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送达规定,充分发挥邮政部门应有作用,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上述规定要求,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还要求,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送达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关键是邮政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要加强投递人员的教育管理,使投递人员了解规定、熟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边远地区投递人员队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投递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联系勾通,针对投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送达规定,不断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

  3、突出源头治理,充分利用地址确认时机,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应当突出源头治理,充分利用地址确认时机,首先保证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坚持做好基础性工作,努力为诉讼文书送达创造良好条件。要在立案、上诉等各阶段、各环节,要求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另外,要求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加强与城市管理等部门勾通联系,通过基础建设条件不断改善,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随着城市新城区居住小区的建设、旧城居住小区的改造,单位和居民的门牌号码缺失严重,许多邮件往往是投递无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力争上述问题尽快解决。

  5、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现在的公安机关人口管理网络,已经实现了对当地人口管理、含流动人口管理的全覆盖,地方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管委会等,对本地区人员住址均较为熟悉。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些社会资源,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尤其是再审案件、台湾地区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由于许多原来确认的地址已不存在,只能通过上述社会资源查找受送达人员。

  6、积极与上级领导部门联系,通过法律修改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一是降低留置送达“门坎”。“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进行见证,若对其近亲属留置时还需要是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实践中,上述“见证”或“同住”这两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建议降低留置送达“门坎”,修改为:留置送达由人民法院两名以上法官进行,诉讼文书留置于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即为送达。二是授予邮政投递工作人员留置送达权限。规定:邮政投递工作人员,凡确认受送达人是本人,遇有拒收情况时,可以留置送达,并作出情况说明和登记。三是设立专门的送达机构。对经过多次送达均无果的诉讼文书,由专门送达机构在下班或双休日时间集中上门送达,也可以部分解决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四是修改公告送达条件和时间。目前,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下落不明"。一、二审案件公告时间,分别是60日和90日。从司法实践看,真正能称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形是当事人有确定的住址或工作区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再加上有些受送达人的故意规避,法院难以找到人。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条件过严,时间过长都只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降低案件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对送达条件和时间进行必要的修改。
责任编辑:邰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