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被告陈甲建造楼房,被告陈乙承包了楼房的主体工程,被告唐某承包了建造楼房立模板工程。2011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陈甲楼房建筑工地上干活时,被告唐某用于的支撑模板的底柱断裂,导致混凝土模板断裂,塌陷的混凝土将原告埋住,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怀远县人民医院和蚌埠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两肺挫伤和全是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药费11273.78元,并建议出院休息6个月。原告与三被告因受伤损失的赔偿问题发调解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386.46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陈甲将楼房的建筑工程和混凝土浇灌模板工程分别发包给被告陈乙和唐某时,被告陈乙和唐某均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
【案件审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陈乙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29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
二、被告陈甲对被告陈乙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以劳动力为该法律关系的标的,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一般以雇主的技术为依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受雇主的指挥管理,雇主可以监督雇员的工作,对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纪律等享有一定的处分权,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各种劳动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雇员一旦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综观本案,被告陈乙与原告胡某之间符合上述雇佣关系的法律要件,其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雇员与雇主关系。因原告胡某受伤时的施工行为,是在被告陈乙指示范围内从事的职务行为,故原告胡某在从事该行为活动中受伤产生的损失,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作为雇主的陈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陈甲作为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在发包时未对被告陈乙的建筑资质条件进行有效审查,在应当知道被告陈乙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并且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其建筑工程发包给陈乙,故依法应对原告胡某的损害与雇主被告陈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乙、陈甲辩称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被告唐某的过错引起的,所以原告的损害后果均应由被告唐某承担。两被告的上述辩解主张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陈乙、陈甲向原告胡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认为原告伤害的后果是确由被告唐某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可另行起诉,向唐某追偿。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