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10-26 14:48: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11月4日,原告马本凯进入被告安徽祥宇钢业有限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7200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

    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劳动,被告按照与原告的约定,发放了其“工资”。原告的劳动已经得到合理的报酬,不应该再支持所谓的“二倍工资”,否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和助长某些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心态,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和足够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