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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窃取他人物品依然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叶小军   发布时间:2011-11-02 09:48: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利用红灯的停车间隙,众目睽睽之下盗取他人摩托车后尾箱的物品,近日怀远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胡某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趁着十字路口红灯的停车时间,多次从他人所骑的摩托车后尾箱中取走提包、手机等物品后逃走,2010年6月,王某再次作案时被群众抓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王某在下班时间人流的高峰期公然在许多人看到的场合下,取走他人的财物,表面上看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但依照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秘密窃取”的“秘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被害人,是指在被害人没有获知的状态下。本案中,虽然许多人看到了被告人的窃取行为,但是被害人却还蒙在鼓中,这说明该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还是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下。且从犯罪人的角度来说,王某在窃取他人财物时,其主观上肯定是认为被害人无法获知其盗窃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该行为应该被认为是秘密状态,而不是一种公然夺取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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