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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拒履行 聪明法官巧执结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11-02 09:49:0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张红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宇偿还原告张红借款28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刘宇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

    判决生效后,刘宇拒不履行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张红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决定对诉前保全查封的登记在刘宇名下的位于怀远县城关镇南门口的某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此时,案外人张伟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原告张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2.5万元,租金一年支付一次,并且张伟又将房屋转租给洪天寿。

    承办法官通过走访群众、查询材料等方式,了解当地的房屋租赁情况、价格、方式,认为该处房屋的地理位置较好,租金不可能每年只收2.5万元,而且按照租赁习惯,房租的价格一般都是一年一议,不可能一下子约定10年。也就是说,本案的被执行人刘宇存在着试图通过与案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而达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财产上即使存在租赁关系,也不影响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承办法官决定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均有权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刘宇和案外人张伟等均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且在强制拍卖该房屋前,张伟主动退出了房屋租赁、转租关系,改由洪天寿直接向刘宇支付租金。

    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由承租人洪天寿直接向买受人缴纳租金。

    执行工作比较繁琐、复杂,我们必须加大执行力度,才能使某些疑难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