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固镇县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秉承和谐司法理念,在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坚持“立足保障民生、立足服务发展、立足维护稳定”,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共受理破产案件19件,审结固镇县任桥镇粮油管理站等粮食系统破产案件18件,涉案金额2亿元,盘活破产财产1.1亿元,通过资产重组,使得455名职工重新就业,137名离退休干部和工伤人员享受到了基本医疗保险,为固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妥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县法院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破产案件审判理念,坚持公正、公开,努力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的最大利益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商事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胸怀“公”心,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做到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保证案件妥善审结。
二是坚持固本强基。把素质最优秀、经验最丰富的法官放在破产审判一线。由2名有十余年商事审判经验和1名年富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要求他们严格把握法律政策,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加强业务培训,将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专门送进南京师范大学,开展为期一周的《破产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应对复杂疑难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破产法》的能力。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做到破产清算与破产保护兼顾,对企业通过重整获得更大效益,能更好地清偿债务的,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对不符合重整条件,重整无望的,当破则破。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做到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再生兼顾,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突出法院主导作用和法官主动作为
准确把握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定位,从固镇县域经济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要求商事法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积极介入,发挥主导作用,保障破产案件妥善审结。
一是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协调配合。破产案件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当地经济发展等诸多利益群体,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县法院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合议庭把握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与支持,保证破产案件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
二是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要求法官通过带卷下访、调研走访等形式,了解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的思想动向,引导他们通过理性方式表示诉求。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进行沟通,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工作,并针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确保职工对破产法律程序没有疑惑。在审理固镇县新马桥镇粮油管理站破产案件中,个别人员对法院和企业心怀不满,对外声称企业资产已被领导分割,职工会被扫地出门。部分职工轻信传言,扬言要上访。县法院立即安排法官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法官协同企业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并将企业资产状况再一次向职工展示,使谣言不攻自破。
三是穷尽方法保障破产资产顺利变现。高度关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问题,主动与管理人沟通,共同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加大法律和政策以及招商引资宣传力度,拓展社会关系网,吸引外资前来竞买,力争顺利实现破产财产变现。因固镇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固镇县任桥镇粮油管理站等18个企业破产后是否能重新焕发生机,关乎固镇县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关乎固镇的和谐稳定。县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为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粮食企业应当由政府掌控。县法院形成调研报告,多次向县委政府汇报,陈述利弊,希望政府出资参与公开拍卖,最终,县政府以1.1亿元的价格买下该18个企业的资产,解决了职工安置费用方面的缺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立足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注重保障民生,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职工全程参与。对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启动的破产程序,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并将职工安置贯穿于破产案件审理全过程。及时公示企业职工债权清单,督促管理人及时制作、及时公布职工债权清单,供职工查询,根据职工提出的意见对债权清单进行完善,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保障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以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与话语权。
二是减少破产开支。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县法院既严格审查破产管理人在催收债权、留守人员.工资报酬等方面的预算,又严格监督、协助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拍卖等的费用支出。在委托评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过程中,因评估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费用较大,如按照律规定,评估机构可以按资产变现额的5%收取佣金。县法院借助立案庭长期与评估部门有业务往来的优势,多次与评估机构协商,最终评估机构对18家企业评估时仅收取22400元佣金,节省资金500万元。
三是优先安置职工。优先考虑职工安置工作,县法院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提前制定措施。加强与政府、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过政府先行垫资的方式,为137名离退休干部和工伤人员解决了医保、社保。在新企业重新注册后,县法院积极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455名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四、程序公开透明,确保破产案件有序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因有诸多不安定因素,处理不慎可能影响稳定。县法院坚持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政策公开、权利平等,使审判行为更加阳光透明。
一是公开案件信息。主动披露案件审理进度,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努力实现信息公开、阳光司法,使广大当事人更加及时地了解案件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必要怀疑和顾虑,增强了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在审理粮食系统18个破产案件中,法院债权人、企业职工公布审理进度,各方当事人没有对法院工作产生怀疑、抱怨、不满的情形。
二是完善操作程序。严格遵循《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破产案件审理、委托评估、审计、拍卖、鉴定等工作规程,保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在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时,加大对破产债权清收力度,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将评估、鉴定、拍卖等工作统一归口到立案庭,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杜绝暗箱操作。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身份认定、拖欠工资和劳动保险金数额及时张榜公布,企业资产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职工公开,并征求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职工和社会对破产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三是监督管理人日常工作。要求管理人要尽忠诚地执行管理工作并诚实、正当地履行其职责,不得使个人的私利与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相矛盾。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要求对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法院报告,纠正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确保管理人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在固镇县任桥镇粮油管理站等18个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主动寻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固镇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作出卓有成效的贡献。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