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买乙一批货物,当时未付款,第二日甲找乙要货款,乙称手中暂无现钱,遂向甲出具一张欠条。上面载明“今欠甲货款20000元”落款日期为2006年2月3日。甲接受该欠条。后甲因忙于生意,把此事忘于脑后。到2009年10月份,甲才找到乙要求支付所欠货款。乙拒绝。甲诉至法院,乙答辩称甲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有观点认为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甲的诉请未过诉讼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甲的诉请没有过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的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应自欠条的落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欠条的出具实际上就证明了债权人的权利收到了损害。债权人对此笔欠款的诉讼期限从债务人出具此种欠条时就应当起算。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这是对欠条本质的是一种误解。如前所述债权人出具欠条,债务人接受欠条的行为是双方就欠款的支付达成了合意,构成了欠款返还新的合意。
因前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承揽产生的欠款等)行为,而应该支付对价,但是在应当履行支付义务的时间内没有支付,所以出具没有返还钱款的时间欠条加以证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义务人愿意履行支付义务的,只是履行义务的时间是改变了。而非表其明拒绝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想想现实中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支付债务,何必又出具欠条呢?而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表明其也同意债务人的改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接受欠条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债权人的利益收到了损害而在现实中接受了欠条的债权人往往就会认为债务人是愿意履行支付义务的。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债务人出具欠条,债权人接受欠条的行为,看成双方就钱款的支付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一个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的新合意,此合意表明债务人愿意承担支付欠款的义务,只是改变了原来欠款支付期限。所以笔者认为单凭债务人没有支付钱款而出具了欠条且债权人接受了该欠条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收到了损害”,从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我们也不能从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就推断出债务人就没有支付欠款的打算。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可能是因为在书写欠条时无法确定何时能还款,可能是近期没有钱,还款的时间要长一点。但是债务人书写欠条行为本身就传达着两种意思,一是承认债务的存在,二是愿意还款。二债权人接受了欠条行为本身也就接受了债务人没有还款期限的还款承诺。并不能从中看出“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双方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来处理第四款来处理。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最长为20年。持有此种欠条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支付欠款时如果被拒绝,此时才应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持有此种欠条的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那么只有经过20年其权利才能消灭。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