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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撤诉后可否重新起诉?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1-11-07 08:31: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某系原农机一厂职工,2002年3月,张某因患肺结核生病住院,并口头向其单位领导请假。2010年12月,张某身体好转后到其单位上班,并要求单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被告知其已经被开除。

2011年2月,张某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1年4月,张某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确认其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2011年5月,张某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2011年6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歧:

    第一种观点:

    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其撤诉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该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只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随时可以起诉。原仲裁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又撤诉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反复的程序设置,既增加法院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讼累,对劳动者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