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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一方个人名下 确系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宋早军   发布时间:2011-11-07 08:33:29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存款存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近日,笔者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有80000元银行存款,现在存折及密码都要被告控制着,该款原告主张该款系其与被告在外多年的打工积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解,其手里是有一本80000元存折,但存款的姓名是其被人个人姓名,而非夫妻双方姓名,因此被告主张该80000元存款是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应当拿出来分割。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现行金融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储蓄实名制。实行储蓄实名制就是是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储蓄实行实名制,但并不意味着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属于谁。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原、被告离婚,双方应均分这笔存款。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的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