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理论确实对犯罪改造起着重大的作用,无论是从作用方式上,还是作用效果上都起着“关爱犯罪人,改造犯罪人,改好犯罪人“的效能,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或实现刑罚个别化理论对犯罪改造的作用,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为此,我个人做了如下思考:
首先,树立起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的刑罚个别化理论的观念,要提高对其的认识,加强刑罚适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刑罚个别化理论由西方法学家提出并在西方法学界获得长足的发展。我国也只是在近年来法学界才开始普遍关注刑罚个别化理论。针对这种现象,必须把刑罚特别化理论逐渐本土化,使其在中国获得存在的土壤。提高观念上对刑罚个别化的认识是前提,继而形成系统、科学的刑罚个别化理论才能真正促进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其次,建立以罪犯为中心的刑罚矫治体系。刑罚个别化就是以犯罪人的个人人身危害性为根据来对其定罪量刑,继而适用相应的改造方式。要想真正改造罪犯,必须建立以罪犯为中心的刑罚改造和刑罚矫治体系。刑罚目的也就是矫正罪犯的犯罪行为并有效治理社会。美国心理学家罗杰认为:“人最终必须信任、依靠自己的经验,才能做真正的自己”。只有当事人才能充分、深刻地了解。为此他创立了“以人为中心疗法”、注重“非指导性治疗”。圆这就是提倡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时要以罪犯为中心。
刑罚矫治以罪犯为中心,它包括以下涵义:(1)刑罚的指向是罪犯,刑罚改造的对象是罪犯,所以罪犯行为的改变就是刑罚的目的。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因而所有的刑罚措施都必须围绕罪犯的行为改造而展开,以罪犯为中心是刑罚矫治体系的基本要求。(2)以罪犯为中心,意味着在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治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若要使罪犯在内心选择放弃犯罪,改变自己不良的行为习惯,必须使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实现。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实现后,他才能产生高层次的需要,才能从心理深处进行改造,主观见之于客观,那么罪犯的行为才能改变。(3)“以罪犯为中心意味着刑罚执行必须关注罪犯的心理感受。这产生两个结论:一是精神病人由于丧失心理能力,无法感受刑罚的作用,宣由精神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刑罚的矫治措施很难对精神病人产生效果。二是必须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矫治,每一个罪犯有自己的特点。刑罚必须对罪犯因材施教。”总之以罪犯为中心的矫治体系是全面的综合的考虑罪犯自身的因素,其前提是刑罚的惩罚功能,基础在于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内容主要是罪犯的心理矫治。
以罪犯为中心的矫治体系还必须包括,通过普法教育的方式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加大社会道德教育,提高罪犯的道德水平:开展心理教学、心理咨询活动,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塑造罪犯良好的内在品德与性格。
再次,要建立良好的监狱制度。我认为对罪犯的改造起建;关键性作用的就是在监狱服刑这段时间。监狱是否具备良好的改造环境,对罪犯改造的效果实现与否尤为重要。监狱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包括生活、学习、工作设施是否齐备,还一包括要具备良好的软件设施,也就是监狱工作人员的配备是否合理。也即在犯罪改造硬件设施上,我个人认为应该实行开放或半开放的方式,而不是把犯人完全与社会隔离开来,完全实行不见天日的生活、生产方式。在改造工作的空间上以执行就所为中心向外延伸。改变封闭的教育改造方式,缩小受刑人与社会的隔绝,实行开放、半开放的执行方式。在犯罪改造的软件设施上,要配备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因为监狱工作的职业特点是与形形色色的犯罪人打交道,因而要选择一批心理承受压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同时监狱里要配备资深犯罪心理咨询专家,能够透析某些犯罪人的犯罪情结,才能更好对其实施心理矫治,还要配备医务人员,以及法制宣传员、道德教育老师等。更重要的,我认为在监狱里,监狱工作人员对于罪犯应给予平等对待,要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在人格上对其不歧视、不侮辱虐待、不暴力制服,而是给予罪犯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以及“人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刑罚个别化理论及其对犯罪改造的作用,将会日益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笔者相信,只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落实刑罚个别化理论,必将在新的层次上取得对犯罪改造的更著的成效。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