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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开办单位是否应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
作者:葛怀燕   发布时间:2011-11-11 09:24: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怀远县某福利厂向怀远县某肥料厂赊购了价值4万元的肥料,该款一直未还。2010年10月,该厂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关闭,法人组成人员无法联系,2011年7月,怀远县某肥料厂起诉来院,要求怀远县某福利厂与开办单位怀远县城关某办事处共同偿还欠款4万元。

    处理意见:
   
     怀远县某福利厂的开办单位怀远县某办事处不应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怀远县某福利厂应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该院2000年又颁布实施了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本案中,怀远县某福利厂具有法人资格,开办单位怀远县某办事处未向该厂收取管理费,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怀远县某福利厂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该厂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厂的开办单位怀远县某办事处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即便存在上述情形,该办事处也仅是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而不是欠款的偿还责任,故原告对该办事处的起诉无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对办事处的诉讼请求,判令怀远县某福利厂应承担欠款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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