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送达文书方式有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留置送达;4、公告送达;5、委托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采取邮寄送达即邮政EMS的方式,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尽管如此仍然存在“送达难”的情况出现。其原因主要是:一、依靠原告提供“送达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原因,导致的地址变更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二、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代表承认判决后对其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经很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同时,“若干规定”第一条有三种情况的不能邮寄,由此笔者认为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方可采用邮寄的方式。比如,当事人居住在边远地区或者外省市,交通不便,往返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院的法律文书,以确保法院的诉讼活动按时开展,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地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则,在送达方式上一律采取邮递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来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与法院之间居住很近或同一市、县,一个电话就可通知到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到法院接受送达,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也只需几元钱的打车费就可到法院接受送达的,却一律邮寄送达。不是本着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方可邮递的原则,而是无论远近、难易,一律实行了邮递,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弊病很多,造成了许许多多的不利因素。因此,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理解立法目的,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正确适用,确保邮递送达能够真正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的审判效力。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