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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官贪腐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预防对策
作者:杨敬会   发布时间:2011-11-16 09:17:07 打印 字号: | |
   通常认为,村级官员上不了“官谱”,没有什么权力,也办不了什么大事,只是村民自治的执行者,生活在群众当中,随时接受村民的广泛监督,没有什么贪腐的机会,最多就是吃吃喝喝。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如此。通过我院最近三年审理的34案人“贪腐类”犯罪看,涉及村官的有22案人,村官犯罪的比例占64.7%。总体看来,村官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由于上述社会心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村官腐败现象,加之本地经济相对落后,长期以来村官手中没有经手、保管大额财物的机会,这一领域不被各类监督主体关注。二是多为共同犯罪。由于国家的一些惠农支农政策资金都由乡镇一些部门发放到村,在犯罪过程中出现村官联合乡镇官员或者村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有或者集体资产。三是手法相对简单。经常采用一些冒名、虚报或者暂时不入账等“低级”手段实行犯罪,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一旦案发侦查起来相对容易。

    产生的原因有:

    一是民主监督缺位。村民委员会虽然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但是由于村官多由地方上家族势力大、宗派势力强的一些“强者”当选,导致一些村民不敢监督;由于村民综合素质低下,没有文化,没有监督意识,导致一些村民不能监督;还有一些比较有能力的村民都外出务工挣钱,“免淘闲气”,不把精力放在对村官的监督上,导致一些村民不愿监督。二是财务管理混乱。由于现在运行的行政村人口都在几千人以上,规模比较大,大都是由过去的几百人的小村合并而成,而小村中的家族势力、宗派势力比较单纯,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运行磨合,通常只有一个权力核心,现行的大村是县乡运用行政权力强行合并而成,往往有几个权力核心,统一运行比较困难,为了便于操作,基本上都是在一个大的行政村框架下,仍以原小村为单位各自为政,同时财务管理也是独立进行,管理难以规范。三是村官犯罪成本低。村官不是公务员,待遇相对于公务员低得多,案发后大不了“丢官”不干,照样当一个普通的村民,“种地打工吃饭”,没有多少后顾之忧。四是乡镇监督力度不大。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乡镇的好多工作还要靠村官支持和具体落实,某种程度上给村官一定的迁就,甚至包庇袒护。

    村官犯罪的危害性有:

    一是侵害了国家财产安全、侵占了集体财产、危害农民个人财产利益。二是严重影响国家各项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影响农村稳定。四是危害高速公路铺设、工业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国家、集体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预防村官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设高素质的村官队伍,让其不愿腐败。加强村官教育培训,从本地的大学生、退伍军人、外出务工卓有成绩者中选任村官,提高村官待遇。二是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让其不能腐败。理顺乡镇干部与村官的关系,细化职责分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村级财务监督小组的功能;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切实、定期公开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三是严惩村官贪腐行为,让其不敢腐败。一旦发现贪腐苗头,立即按照相关规定给与相应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非党员的按照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有包庇袒护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