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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状告生母谁为其代理诉讼?
作者:庞珂   发布时间:2011-11-18 09:40: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彤彤今年十二岁,2008年1月其父母协议离婚,彤彤由其母亲赵某直接抚养,赵某自2008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不对彤彤尽抚养义务,彤彤一直由其奶奶李某抚养,现李某年老多病无力再抚养彤彤,而彤彤父亲亦于2009年4月因病去世,彤彤现在的近亲属只有其奶奶李某。现未成年的彤彤要起诉其母亲赵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应由谁来起诉赵某,若彤彤作为原告,那么谁作为彤彤的法定代理人,来起诉赵某?

    【评析】针对该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本案应由彤彤的奶奶李某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彤彤的母亲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据该法条,在彤彤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同样具有监护职责的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该案。

    第二种观点:本案应由彤彤作为原告,其奶奶李某取代彤彤的母亲作为彤彤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赵某,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案中,彤彤的母亲赵某与彤彤父亲离婚,赵某是彤彤是直接抚养人,其应为彤彤的法定代理人,但现在赵某在彤彤父亲去世的情况下,不对彤彤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彤彤的合法权益,那么彤彤奶奶李某作为彤彤的近亲属,其依法具有监护人的资格,此时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彤彤是案件的当事人,赵某不尽抚养义务,直接侵害的是未成年人彤彤的合法权益,法院如判决彤彤母亲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彤彤是该义务的直接受益人,所以彤彤应为原告,作为彤彤现在的监护人李某应作为本案中彤彤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此时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彤彤的奶奶或彤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变更彤彤的监护人,此时法院可按照特别程序来审理,如果即要求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法院应分别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另行为彤彤指定监护人。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